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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邵钰婷与邵广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钰婷,邵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钰婷,女,2009年3月8日生,汉族,学生,户籍地青冈县。法定代理人陈松雪,(邵玉婷母亲),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青冈县。被执行人邵广东,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钰婷与被执行人邵广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粮补款,粮补款已被冻结,被执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书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