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俞军伟与王迷周、连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军伟,王迷周,连小霞,王德鹏,王赛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140号原告:俞军伟,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林,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迷周,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连小霞,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系被告王迷周妻子。被告:王德鹏,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系被告王迷周儿子。被告:王赛瑶,女,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系被告王迷周女儿。原告俞军伟诉被告王迷周、连小霞、王德鹏、王赛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俞军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保全费450元,共计875元,由原告俞军伟负担。审判员 房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