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世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全,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工作人员,辽A×××××号小型汽车驾驶人,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张世全酒后驾驶辽A×××××号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大厦西门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史某的辽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世全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张世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及时到案。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被告人张世全负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世全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交通事故自愿和解协议书、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来院前,被告人张世全与被害人史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世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及时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世全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