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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万泽与肖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万泽,肖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482号原告:石万泽,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杰,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原告石万泽与被告肖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行审理中,原告石万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万泽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杰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万泽撤回对被告肖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万泽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