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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萧飞与陈帅奇、宜春行政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萧飞,陈帅奇,宜春行政中心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81号原告:王萧飞,男,汉族,2011年2月5日出生,河南滑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河南滑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原告王萧飞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欣,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帅奇,男,汉族,2011年7月7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理人:钟某,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赣州市人,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系陈帅奇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女,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高安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陈帅奇奶奶。被告:宜春行政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文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900576135311F。法定代表人:黄颖,管理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福荣,宜春市赣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671P。负责人:卢海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初军,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萧飞诉被告陈帅奇、宜春行政中心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萧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对三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萧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萧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原告王萧飞负担。审判长  袁剑琳审判员  杨 春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