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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栗志刚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栗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21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喆,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栗志刚,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栗志刚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5392145.54元、案件受理费2477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4485元,以上共计5471403.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经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执行人栗志刚名下的位于银川市房产证号为2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号共计22套房产及相对土地使用权,本院已做轮候查封;经查车管所,被执行人栗志刚名下有牌号为×××车辆一台,被执行人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车辆一台,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栗志刚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莉代理审判员岳磊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雨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