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扬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833号罪犯李扬,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李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14年4月1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4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6年度表扬。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91.54分。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一年来月均消费633元,消费卡余额793元。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李扬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余刑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