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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房立军与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立军,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5号申请人:房立军,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海学,村长。申请人房立军与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房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