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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思樊与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立案标的为4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房地产已被我院拍卖,此案将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遗留的化工废料处理时间较长,案件分配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