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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根善与颜昌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根善,颜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吕根善。被执行人颜昌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根善与被执行人颜昌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根善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是吕根善真是的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吕根善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5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