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镇赉县镇赉镇骆驼岭食品超市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镇赉县骆驼岭食品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字第7号申请人:张海军被执行人:镇赉县骆驼岭食品超市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诉被执行人镇赉县骆驼岭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8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80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