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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伟炬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伟炬商贸有限公司,方仲旺,蒋亚军,蒋伟,谢道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195号之一申请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武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9P(1-1)。法定代表人:何胜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叶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伟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98021929。法定代表人:陈岭,(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方仲旺,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蒋亚军,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蒋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谢道红,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伟炬商贸有限公司、方仲旺、蒋亚军、蒋伟、谢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滁州伟炬商贸有限公司、方仲旺、蒋亚军、蒋伟、谢道红的银行存款5746485.7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以银行存款574648.57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元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伟炬商贸有限公司、方仲旺、蒋亚军、蒋伟、谢道红的银行存款5746485.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