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25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帆,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政,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娜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