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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乐与乐旗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乐,乐旗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2民初308号原告:俞乐,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告:乐旗峥,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原告俞乐与被告乐旗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俞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荣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