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加荣林远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林远琼,王加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294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388号金豪嘉苑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88934678。法定代表人:周景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伟、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远琼,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王加荣,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告林远琼、王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