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红光、朱光辉等与徐朝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光,朱光辉,卫红,韩瑞仙,徐朝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926号申请人朱红光,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朱光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卫红,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韩瑞仙,女,汉族,生于1926年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徐朝欣,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5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朝欣的银行存款132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朝欣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朝欣价值132000元的财产。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朝欣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朝欣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朝欣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