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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9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晓荣与杨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荣,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9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晓荣,女,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杨军,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6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军偿还借款3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显奇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丁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