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索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上海展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索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上海展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55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索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汇综合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谢燕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展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涌,总经理。原告上海索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展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上海索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展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3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4月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展昌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D3XX**东风牌汽车、沪DFXX**江铃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20日),并扣划了该账户内的存款18,817元(其中上缴执行费1,850元入国库,其余16,96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