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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光大街支行与关永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光大街支行,关永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952号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光大街支行,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大街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9992492XB。负责人:苏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轶,该行员工。被告:关永奎,男,1977年4月5日生,满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光大街支行与被告关永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光大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光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长江审判员  卢清江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