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77740-6。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诉讼费44083元,在此期间,若有法院执行回来的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可优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