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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维朋与吴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维朋,吴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782号原告:邓维朋,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吴毅,男,1978年1月9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维朋诉被告吴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邓维朋以吴毅已将欠款全部交清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维朋以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维朋负担。审判员 石  庆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应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