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登科与杜学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登科,杜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曹登科,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杜学民,男,汉族,1963年5月6日,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曹登科与杜学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杜学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以(2016)豫0329执6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杜学民名下的豫CDN6**号车辆,并于2017年8月委托洛阳市众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机构对杜学民名下的豫CDN6**号车辆扣押财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437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学民名下的豫CDN6**号车辆,拍卖保留价为437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顺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