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闵云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闵云辉,范琳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财保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08号负责人:钱应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杨莹莹,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闵云辉,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人范琳睿,女,汉族,1983年6月1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闵云辉、范琳睿购买的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与允燕大道交叉口盈江豪宸翡翠广场的房产(房号为1-9、1-10、10-12、10-13、10-14)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闵云辉、范琳睿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与允燕大道交叉口盈江豪宸翡翠广场的房产(房号为1-9、1-10、10-12、10-13、10-14),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黄旖旎审判员 和丽琼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相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