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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雷灿良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灿良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15号罪犯雷灿良,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畲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家住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后勤中队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灿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责令8名被告人共同退出尚未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0元(该犯已退出违法所得11875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灿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2415分;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2625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灿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灿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涌泉审判员  王建芬审判员  兰峻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