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志永、浙XX顶茶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永,浙XX顶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志永,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浙XX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工人西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2004975M。法定代表人王道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浙XX顶茶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浙XX顶茶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购物款38940元及赔偿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85元、执行费484.1元。但被执行人浙XX顶茶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XX顶茶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