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谢红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谢红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937号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北1号B栋2楼2室。法定代表人:魏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原告员工。被告:谢红英,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利民,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红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谢红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昕、史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入职原告。2015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离职并于8月9日正式离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声称因工作需要,向原告报销其自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此电脑价值9300元。电脑报销后,已入账原告的固定资产项目,属于原告的财产,被告离职时将该电脑带走,未归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被告拒不归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价值93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笔记本电脑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价值93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的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审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