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保禾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兆东商标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26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保禾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王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保禾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号美国银行中心****室。被执行人王兆东,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XX。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保禾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东商标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8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兆东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40500元、受理费7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保禾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6508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3执2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家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