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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监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万丰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长富制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万丰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长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监120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万丰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西桃园宾馆五层。法定代表人:王朝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镇华雨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万丰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丰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2009)五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长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长富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未能执行到相关财产,万丰源公司多次上访。本院立案监督执行,并于2014年2月14日将本案指定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此案指定由肇源县人民法院(下称肇源法院)执行。肇源法院执行中调查发现长富公司在位于五常市哈尔滨华雨制药有限公司院内有两处厂房。经查该两栋房产均于2012年10月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肇源法院依法对上述两处厂房轮候查封。鉴于被执行人长富公司仅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将本案指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肇源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至今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万丰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09)五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长富制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欣厚审判员  郑雪松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