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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欧勋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5执39号移送执行部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欧勋林,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关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执行欧勋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5刑初字2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应欧勋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欧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欧勋林申报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欧勋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属辖区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欧勋林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25日,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欧勋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除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704.13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扣划上述款项,并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将被执行人欧勋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4.13元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欧勋林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欧勋林也申报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欧勋林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5执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焕义审判员  林位从审判员  张戊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似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