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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安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安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雄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成功街联丰小区C幢1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17353671T。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雄,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兴,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安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小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丰泽区,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主张其实际住所地在泉州市××区,然而其在原审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予以佐证,因此应根据其工商登记信息确认住所地。根据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住所地位于南安,属于南安市人民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南安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