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剑与重庆尚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尚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451号原告:陈剑,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雅森林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法定代表人:周开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重庆红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0490L。法定代表人:周开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尚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1221990。法定代表人:唐开琼。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剑与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尚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陈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剑负担。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