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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喆与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喆,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李喆,男。被执行人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李喆与被执行人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七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71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金20915元,迟延履行利息106元(以209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字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案受理费10元,执行费214元,以上共计212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