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与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563号原告: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被告: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诉被告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