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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许正现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正现(绰号掰哥、掰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16年6月因参与经营赌博机场所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正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正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许正现接到吸毒人员冯某购买200元钱冰毒的电话,约定在其居住的高坪区建设路附近一巷里进行交易。冯某遂赶到该处,许正现将两小袋冰毒卖给冯某收其200元毒资。交易结束即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冯某处查获疑似冰毒两小袋、从冯某处查获毒资200元。后民警在被告人许正现家中查获其存放的疑似冰毒一小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三小袋疑似冰毒净重1.0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正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冯某证言,毒品理化检验报告、尿液定性检测结论,辨认、检查、搜查、称重笔录、称重报告、扣押清单,指认作案、搜查现场、毒品、毒资照片,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照该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在贩卖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一并计入贩卖数量。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查获的毒品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正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缴纳。)二、没收查获的毒品1.08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