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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恢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宜昌市衡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宜昌市衡农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丁家坝松湖路11号。被执行人宜昌市衡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9664999-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天鹅池村三组。本院在执行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与宜昌市衡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