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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化利与李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化利,李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084号原告崔化利,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志明,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化利诉被告李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提出撤回对李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志明的起诉。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郭庆梅陪 审 员  宋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