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军与遵化市遵化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湛秀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遵化市遵化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湛秀清,赵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29号原告:赵军,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遵化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湛秀清。被告:湛秀清,男,1953年6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赵立军,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与被告遵化市遵化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湛秀清、赵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7年8月25日以自愿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00元减半收取33200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