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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跃世与李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世,李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2199号原告:王跃世,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李勤,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王跃世与被告李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流水线安装费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原告为被告安装喷图流水生产线。双方约定安装费12000元。2016年11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安装费10000元,并定于2017年春节前付清。后因被告逾期未支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跃世安装费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