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陶彩霞、游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彩霞,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游太,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谋煌,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丁建安,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明珠,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逢吉,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龙佳林业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西洋镇葛洲村仙峰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439110-5.法定代表人:李谋煌,经理。本院在执行陶彩霞、游太与李谋煌、丁建安、陈明珠、陈逢吉、福建龙佳林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陶彩霞、游太在按比例领取案件款250420.15元后,尚未执结款项为487943.85元。陶彩霞、游太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884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