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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先锋、朱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华,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春红,孙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华,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被执行人:朱春红,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邵阳市宝庆中路。被执行人:孙先锋,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陈春华与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先锋、朱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