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先锋、朱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华,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春红,孙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华,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被执行人:朱春红,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邵阳市宝庆中路。被执行人:孙先锋,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陈春华与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先锋、朱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