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清生与马书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生,马书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11号申请人:于清生被执行人:马书满申请执行人:于清生诉被执行人马书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速初2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速初27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