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569号原告:王玉林。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十二路。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单位局长被告: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综合作业场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N99R2XQ法定代表人:张瑞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爱民街交汇口东处300米城环爱民街环卫作业场站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0WHX8法定代表人:张胜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世亮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静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