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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仕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仕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仕玉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与被执行人仕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