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茂刚与吴士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刚,吴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吴茂刚,农民。被执行人吴士成,农民。关于吴茂刚与吴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茂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士成与申请执行人吴茂刚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致使案件在执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余华礼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智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