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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宗科与被执行人闵晓莉、罗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科,闵晓莉,罗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科,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被执行人闵晓莉,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江龙,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李宗科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52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除了被执行人闵晓莉、罗江龙在其工作单位有工资、奖金收入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闵晓莉的工资、奖金和罗江龙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留、提取。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轮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闵晓莉、罗江龙在其工作单位的全部岗位目标考核奖,直至闵晓莉、罗江龙履行完毕(2015)宜珙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止,本院在诉讼阶段还保全扣留被执行人闵晓莉、罗江龙的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须退休后才能提取。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宗科并经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