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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杨寿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杨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江,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杨寿银,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杨寿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寿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开户账户依法进行冻结,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但无反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且无具体下落。我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6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