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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全友玉徐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全友,徐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244号之一原告:白全友,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徐建兵,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原告白全友与被告徐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白全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全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全友负担25元。审 判 长  石 飞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