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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赖春华、赖远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春华,赖远航,赖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8号申请执行人:赖春华,女,1961年12月6日,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远航,男,1975年10月30日,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建红,男,1950年1月3日,石城县琴江镇老民政局院内。申请执行人赖春华申请执行赖远航、赖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赖远航、赖建红应支付申请人赖春华案款102637.0元,现因被执行人赖远航、赖建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