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勇诉唐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唐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黎明,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唐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模板款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49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费306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唐黎明名下的车牌为湘ATU9**小车一台,因车辆为轮候查封,暂不宜执行。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