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旌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英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旌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英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5680867-5。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英光,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英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英光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英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英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的存款960411.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镭审判员 梅钰田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